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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法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双有与刘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审 判 员  周贵明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