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法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双有与刘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审 判 员 周贵明代理审判员 宋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