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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曲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高某。被告:董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学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8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1月4日在南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无子女。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二、被告董某婚前接受原告高某彩礼款不再返还;三、原被告个人财产及其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互不找退;四、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