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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飞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38号罪犯李飞。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遂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容留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0)吉中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9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3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6次,单项表扬1次,建议本院对李飞减刑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6次,单项表扬1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李飞缴纳原判罚金4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