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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58-2号原告: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顺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和赢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