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终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姜亮亮与王江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亮亮,王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终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姜亮亮,身份证号231182198111151814,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乡三委。被执行人王江,身份证号23212619500706183X,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山乡四道岗村。被执行人王伟,身份证号232623195712281811,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莲花山乡四道岗村。本院在执行姜亮亮申请执行王江,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