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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向利与许胜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向利,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胜利,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再审申请人何向利因与被申请人许胜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向利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收入。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许胜利与何向利在2011年2月28日离婚时的调解协议对许一诺的扶养、探视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已实际履行。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确定。关于证据问题,何向利提交购房合同,但该证据在原审时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关于许一诺在平顶山春蕾幼儿园、平顶山沁园幼儿园两个幼儿园入园情况的证据问题,二审庭审时对许胜利提交的缴费条进行了质证,庭后法院依许胜利的调查核实证据申请对两个幼儿园进行了调查核实,何向利在收到法院通知其到庭对相关证据质证传票后,未按要求到庭质证,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何向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何向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向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