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秀兰诉季荣明、德州安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季荣明,德州市安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2015)德城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秀兰,女,1953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清瑞,德州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荣明,男,1967年10月出生。被告:德州市安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飞,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杜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心玉,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秀兰诉被告季荣明、德州安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5558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该款汇至原告代理人刘清瑞工商银行账户,户号6212261612001583443。二、被告季荣明、德州安通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力审判员 杨家勇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