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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CHANGMEECHING张美贞与深圳市鑫爱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樊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ANGM**CH**G,深圳市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樊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CHANGM**CH**G(张某贞),马来西亚人,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樊某。被告樊某,住址湖南省南县。上列原告CHANGM**CH**G诉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原告承租被告某公司代理出租的深圳市福田区共某家*栋曦某庭*B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租期至2015年7月28日。2013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樊某账户打入18547元,其中12800元是租赁保证金。2014年12月8日,被告樊某称与业主联合回馈VIP客户一次性付6个月的房租能减免12%的租金,但名额有限要求尽快确认,原告遂向被告预付了6个月的租金34000元,但至今无法联系业主确认是否收到该笔租金。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保证金12800元;2、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6个月的租金34000元。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7月31日,被告某公司以侯某会(甲方,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乙方,承租人)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产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每月租金6400元,乙方应于每月14日前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付租金,首期租金交付为本合同签订之时;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甲方委托代理人应于2013年8月3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纳租赁保证金12800元。2、收据:2013年8月2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12800元租赁保证金收据。3、原告的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樊某743258107266账户转账34000元。4、被告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樊某为其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另查,目前已陆续有40个业主或承租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租金或返还租赁保证金,涉案金额约为43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告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樊某下落不明。2015年4月3日,本院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出公函,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一人独资公司,经营房屋银行业务,利用签订各类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后关闭经营场所、独资人兼法定代表人被告樊某下落不明,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某,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该局依法立案查处。近日,本院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本院送达的《立案决定书》(深公福立字(2015)00906号),该局已决定对樊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樊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立案侦查,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CHANGMEECHING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97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篪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彦(代)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