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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刘绍东、范爱英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刘绍东,范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特字第3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456号。负责人:李奋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恺,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绍东。被申请人:范爱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4年6月24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签订编号为2014抵00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刘绍东、范爱英以其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E01幢2-13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019-097**号]的房地产,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为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最高本金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122300元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并于2014年6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003031**号]。2014年6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签订编号为2014抵0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以其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08幢2-2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019-097**号]的房地产,在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为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47800元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并于2014年6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003031**号]。在上述最高额抵押期间内,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一笔,即: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借0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800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PVC膜,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8.1%,按季结息。逾期还款的,应按原利率水平基础加收50%标准计算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放款800万元,借款期限内,被申请人仅归还了部分利息,2015年第一季利息已逾期。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绍东名下的的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E01幢2-13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019-09732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11223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27日为24272.36元,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法院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绍东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08幢2-2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019-09731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20478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27日为44288.46元,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暂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6月26日向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截止2015年4月27日,浙江保鑫玩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73018.7元。根据《借款合同》第12条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以其提供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未受清偿的,申请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故申请人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E01幢2-1301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婺字第003031**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122300元、利息24272.36元(已算至2015年3月2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25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对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金华市高恒东方明珠花园C08幢2-201室的房地产(房他证婺字第003031**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047800元、利息44288.46元(已算至2015年3月2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6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8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刘绍东、范爱英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祝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梅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