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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祖云诉羊山新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00320-1号申请执行人苏祖云,女,汉族,1955年3月29日。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负责人代积业,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高庙村贺湾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信阳市羊山新区高庙村贺湾组在组长代积业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元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