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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3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莉与衡思宁、汤海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莉,衡思宁,汤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3537-1号申请执行人冯莉,居民。被执行人衡思宁,居民。被执行人汤海侠,居民。申请执行人冯莉诉被执行人衡思宁、汤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衡思宁、汤海侠偿还原告冯莉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23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余款13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冯莉负担。因被执行人衡思宁、汤海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另被执行人汤海侠的唯一住房已被本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35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