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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何峰诉李宜贵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李宜贵,严山根,严水清,潘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53号原告:何峰,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李宜贵,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严山根,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严水清,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潘觉明,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诉被告李宜贵、严山根、严水清、潘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峰承担。审判员  简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