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南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何峰诉李宜贵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李宜贵,严山根,严水清,潘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53号原告:何峰,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李宜贵,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严山根,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严水清,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潘觉明,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峰诉被告李宜贵、严山根、严水清、潘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峰承担。审判员 简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