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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建与王贺、王洋、张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王贺,王洋,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贺,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洋,男,198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7年5月12日生,满族,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高建与被执行人王贺、王洋、张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贺于2015年3月19日自动履行3.664.00元,2015年4月30日又履行5.000.00元,现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