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民再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铁套与深泽县深泽镇郭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套,深泽县深泽镇郭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再终字第00235号再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泽县深泽镇郭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某群。再审上诉人王某套与被上诉人深泽县深泽镇郭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深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王某套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年石民二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套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2)冀民申字第21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石民再终字第0024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年石民二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0)深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深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王某套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再审二审过程中,再审上诉人王某套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上诉人王某套自动撤回再审上诉处理。双方按(2014)深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执行。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再审上诉人王某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军民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研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