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中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郝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郝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