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198号罪犯徐超,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超,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超,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超,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5分。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徐超对判决罚金及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镇政府、派出所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超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徐超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用。鉴于罪犯徐超未自觉履行判决罚金及退赔,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