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德恩申请郭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德恩,郭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杜德恩,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骏马乡芦范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6203221517。委托代理人杜德华,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郭端,女,1955年12七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建国路72号农行旧楼西门493号,居民。申请人杜德恩因与被申请人郭端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端驾驶的陕DP91**号小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DP91**号小轿车予以扣押,并存放于礼泉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