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小军与胡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军,胡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邓小军,男。被告胡桂才,男。原告邓小军与被告胡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小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军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军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