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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小军与胡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军,胡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邓小军,男。被告胡桂才,男。原告邓小军与被告胡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小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军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军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