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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斌玲与杨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玲,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372号原告李斌玲。被告杨青。原告李斌玲诉被告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斌玲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9元。逾期后,被告杨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斌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青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青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青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青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玲如发现被执行人杨青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