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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少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1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少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1,男,198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赵×2(被告人之父),1956年2月24日出生。辩护人尚卫,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被告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赵×2、辩护人尚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1持刀窜至本市丰台区王佐乡山语城小区二区6号楼5单元一层电梯口处,无故将正在等电梯的事主张×及其女儿王×砍伤,造成张×头皮裂伤、左肘部开放性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挫裂伤、休克。王×胸壁软组织挫裂伤,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张×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赵×1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赵×1于2014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破案报告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1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赵×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赵×1的辩护人认为:赵×1案发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1持刀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云岗西路28号院二区6号楼5单元一层电梯口处,无故将正在等电梯的被害人张×及其女儿王×砍伤,造成张×全身多处刀砍伤(双肘、头部)皮肤裂伤,左肱桡肌、桡侧伸腕肌、伸指总腱断裂,桡神经骨间背侧支损伤,右肱二头肌损伤,出血性休克,颅骨骨折(左顶、左额、右额);造成王×右胸壁皮肤裂伤1处,愈后伤痕长为1.2厘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接到被害人家属报警后,民警前往被告人赵×1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赵×1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2014年5月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得过抑郁症,跟我一个朋友说了,他把这件事告诉了邻居,这些人串通起来刺激我。我一直忍,忍不了了,就从家拿了把菜刀,上了我家上面的五层。那家没人,我就往楼下走,看见一个妇女带着个女孩。前一周她俩就在我前面走,走得很慢,我认为她们是刺激我,就想教训她们。我先用刀捅了女孩肩膀一下,然后朝妇女头上砍了两三刀,当时就流血了。这时我爸来了,把刀夺下,把我拽回家。一会儿警察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2、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我带着女儿去我父亲那儿,在电梯口等电梯时,一名男子从楼梯冲下来,手里拿着刀。他看到我们就用刀扎我女儿,我制止,他砍我,砍在我手臂及头上,砍了多少刀记不清了。这时下来一个老头,把那名男子拦住,我赶紧拉着女儿上了电梯并到了我父亲家。我父亲帮我止血,后带我下楼,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我被送医院了。辨认笔录:张×辨认出赵×1就是持刀将其砍伤的男子。3、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我和妈妈准备去外公家,我推着自行车在一层等电梯时,从楼梯下来一个男的,拿着什么东西向我扎过来,我妈妈给挡开了。我当时吓傻了,当时什么情况我记不住了。后来下来一个爷爷,把那男子按住,我扶着妈妈进了电梯,妈妈身上流血了。我们进了外公的家,后来外公带我去医院了。我胸部被划了一刀。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女儿张×打电话说要带外孙女王×来玩。过了几分钟,楼道里吵架的声音,动静很大。又过了一会儿,有急促的敲门声,我开门后,王×胸前有血站在门口,张×捂着头蹲在电梯口,身上都是血,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我从楼道跑下去,赵×2在一层正按着他儿子的手推到墙边。后我送女儿和外孙女去医院了。辨认笔录:陈×辨认出赵×1就是被赵×2控制的男子。5、证人赵×2的证言证实:我儿子赵×1有抑郁症,有一年左右不吃药了。当时我在给他做饭,他发脾气从厨房跑出去了,我追了出去。他踹501的门,又顺着楼梯往下跑,我没拽住,就往下追。到了一层,他已经砍伤了一个楼上的女的,旁边还有一个小女孩。我赶紧抓住他双手按在墙上,喊旁边的人报警。一会儿赵×1的情绪稳定了,我把他拽上楼了。我把熟食刀夺下来放在地上鞋柜下,双手按着他,一会儿警察来把他带走了。6、证人金×的证言证实:我是七三一医院急诊医生,接诊了一对母女,都受了外伤。母亲头上有两个口子,左臂右臂都有口子,是锐器伤。女儿胸部有个口子。她们自述是被邻居用刀砍伤。7、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2014年5月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两份证实:张×休克(代偿期)、头皮挫裂伤、左肘部开放性损伤、右前臂软组织挫裂伤;王×胸壁软组织挫裂伤。8、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全身多处刀砍伤(双肘、头部)皮肤裂伤,左肱桡肌、桡侧伸腕肌、伸指总腱断裂,桡神经骨间背侧支损伤,右肱二头肌损伤,出血性休克,颅骨骨折(左顶、左额、右额),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外伤致右胸壁皮肤裂伤1处,愈后伤痕长为1.2厘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赵×1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2014年5月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证实:对丰台区王佐镇山语城6号楼5单元进行勘验检查,在5单元门前有血泊,5单元走廊内地面滴落状血迹,自行车前轮处抛洒状血迹;派出所移交黑色刀柄的刀一把。1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出具的起获说明证实:在抓获赵×1时,根据赵×2指认,在房间鞋柜底下起获赵×1作案用的菜刀一把,并予以扣押。12、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扣押并移送赵×1的黑色刀把、单刃有锯齿菜刀一把。1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日18时43分许,陈ד110”报警称,其女儿张×在丰台区王佐镇山语城二区6号楼5单元被砍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山语城二区6号楼5单元401抓获嫌疑人赵×1,并将该人传唤至云岗派出所接受讯问。赵×1供述无故砍伤张×及其女儿王×的事实。14、被告人赵×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1的自然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1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附带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被告人赵×1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张×、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1随意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1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1的辩护人关于赵×1系限制行为能力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赵×1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赵×1如实供述罪行,实施犯罪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受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赵×1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起获被告人赵×1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X X人民陪审员 董 荣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