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丽景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建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中山市丽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宾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争元,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建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丽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被告已向其缴纳了被告拖欠的代付贷款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建成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丽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丽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