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波与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906号原告王波,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收费169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