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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窦棵与胥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棵,胥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窦棵,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钊,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魏淋锋,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棵诉被告胥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棵于2015年4月30日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窦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