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王×&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刘××。被告王××。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存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2006年7月29日生长女王二X,2010年8月9日生次女王三X。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长期酗酒。被告嗜赌,且屡教不改,甚至将家中仅有的钱拿去赌博,不给就动手打人。原、被告双方结婚近十年,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直忍让,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1、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长女王雪涵与次女王雪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不含医疗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未在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王二X(2006年7月29日出生),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女王三X(2010年8月9日出生),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二女儿王三X出生后患病,原、被告为了给二女儿治病经常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王××结婚已近十年,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共同育有两名子女,日常生活中发生争吵难以避免,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考虑到双方孩子尚小,且二女儿目前患病,如果草率离婚,对其健康成长也不利。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为了孩子,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共同努力经营好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圆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