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淑芬与杨万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芬,杨万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孙淑芬,女,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万和,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芬与被告杨万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淑芬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