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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王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王二&times,王三&times,王四&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65号原告王一×,农民。委托代理人高连芳,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二×,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告王三×,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告王四×,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王三×、王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