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玉祥与李朝斌、张维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祥,李朝斌,张维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陈玉祥,居民。被告李朝斌,居民。被告张维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祥与被告李朝斌、张维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祥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祥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玉祥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