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藉民初字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欢田与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忠义、张光耀、秦全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欢田,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忠义,张光耀,秦全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84号原告于欢田,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陇兴路42号。机构代码证不详。法定代表人白四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忠义,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张光耀,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秦全中,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欢田诉被告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忠义、张光耀、秦全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欢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自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