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翁梅芬与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梅芬,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翁梅芬,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雪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龙丰工业区北区蓝田片。法定代表人倪村标,董事长。原告翁梅芬与被告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梅芬以被告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已履行归还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梅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为331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翁梅芬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