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桂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50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桂美。2014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桂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桂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桂美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雨花村委会茨沟村172号家里,持木棍对李某戊进行殴打,致李某戊死亡。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桂美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桂美不服,以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被害人李某戊有明显过错,李桂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被害人李某戊的父母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表达的是对李桂美的谅解,应对李桂美减轻处罚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桂美与村民李某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子女。2014年2月1日14时许,李桂美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雨花村委会茨沟村172号家里因家庭琐事与李某戊发生争吵并打斗。打斗中,李桂美用木棒多次击打李某戊致其死亡。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李某乙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关于在押人员李桂美的立功表现情况报告材料,证实2014年2月3日19时15分,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团结派出所接到李某乙电话报警,称其发现父亲李某戊在家中��上躺着,已死亡,但家里人未发现家里有明显异常。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桂美及其女儿李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李某甲先陈述了李桂美殴打李某戊的基本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提取了李桂美殴打李某戊、上面仍沾附有血迹的木棒一根。经民警反复工作后,被告人李桂美供述了其殴打李某戊的犯罪事实。李桂美在被关押期间,完成了协助公安机关对一名新疆籍暴恐罪犯的包夹控制、安全看护重点人员的工作。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茨沟村172号。房屋为院坝结构,四周为围墙,北侧为一排平房,西侧为一栋两层的楼房。院坝内平房南侧地面放置两辆货车,南侧货车车厢内东北侧放置一把拖把,拖把布条上见可疑血迹;院坝南侧围墙北侧距院坝内西侧围墙有一件棕色衣服,衣���左侧前后衣襟左袖上见可疑血迹。中心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茨沟村172号西侧两层楼房的一楼南侧卧室。在一楼卧室东侧提取一根长52.2cm、直径3.5cm的木棍,木棍不规则断端见可疑血迹;在卧室南侧提取一根长53.7cm、直径3.2cm的木棍,木棍一端为不规则断端,在木棍完好一端见可疑血迹;在沙发北侧地面有可疑血迹;在沙发下提取T恤一件,上有可疑血迹;在卧室地面左、右布鞋上有可疑血迹。货架北侧有一张床,床上东侧有一男性尸体,尸体下身穿一条灰色裤子裤脚见可疑血迹。床东侧地面上有一双鞋子,鞋子上有可疑血迹。床旁木箱南侧有一根木棍,木棍一端有可疑血迹。3.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戊系被条形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四肢致大面积软组织钝挫伤、长骨多发性骨折并发休克死亡。4.公安机关出具的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发现场院坝南侧围墙地面衣服、卧室门后木棍、卧室东侧中段木棍、卧室内沙发东侧地面木棍、卧室内沙发下衣服、卧室内床东侧地面左布鞋、柴房内木棍(即李某甲带领民警提取的木棍)上提取的可疑血迹,均检见人血,该七份血迹及卧室东侧中段木棍上提取的擦试物、卧室内沙发东侧地面木棍上提取的擦试物、李某戊指甲与李某戊STR基因分型一致;被害人李某戊是李某甲生物学父亲。5.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言、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1日11时许,李某甲怀疑父亲李某戊把她的钥匙藏起来。李某甲和母亲李桂美就此质问李某戊。李某戊与李桂美发生争吵,李某戊想拉李桂美的头发,却将李某甲推倒在地。李某戊跑回自己的房间,李桂美也跟着跑进去。李某甲进去见李桂美、李某戊扭打在一起,即将二人拉开。李某甲拉着李桂美准���离开,李某戊拿了一根手腕粗的木棒打李桂美的头部,李某甲和李桂美去抢李某戊的木棒,李某甲也被李某戊用木棒打了头部三下。李桂美就拿了一根长150厘米有手腕那么粗的木棒打李某戊的大腿和小腿。李桂美打了两三下后,李某戊从床下拿了一根类似拐杖的木棒来打她们。僵持了一下,李某甲抢走了李某戊手里的木棒,李桂美也就停手了。李某甲把李桂美手里的木棒接了过来,又质问李某戊钥匙的事,李某戊说:“我就是有,就是不拿给你”。李桂美从李某甲手里抢过木棒又打了李某戊的大腿和小腿。同年2月2日午饭后,李某甲、李桂美和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就开车去宣威县了。直到次日17时30分许才回家。父亲李某戊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现在李某戊与姐妹、父母的关系都不好。在李某甲和哥哥上小学的时候,李某戊的脾气变得越来越坏,经常殴打他们兄��,也常和母亲李桂美争吵,曾用刀砍过李桂美的脸,李桂美的右手食指被李某戊砍掉了一截。三四年前,李某戊酒后裸体在村子里乱跑,后来他们把他送到××医院治疗。李某戊和他们住在一幢房子里,但他单独住一间,平时没有什么往来,只有在他心情不好要打人或找人要钱用的时候才会来找他们。证人李某甲对李桂美的犯罪现场、犯罪工具进行了辨认。(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1日18时许,母亲李桂美告诉李某乙“你爹今天又闹事了,我就打了他,等一下你去看看他”。19时许,李某乙到父亲李某戊的房间,见李某戊躺在地上,右小腿在流血。李某乙叫妹妹李某甲照着手电筒,李某乙将父亲扶到床上,盖上被子。2014年2月2日10时许,李桂美打电话给李某乙说“你爹死了,你回来一下”。李某乙回到家中到李某戊房间看李某戊,喊了三声,李某戊没有答应���李某戊的脸是发黑的。李某乙接到舅舅的电话,让他们去宣威县接他,他们就去宣威接舅舅了。2014年2月3日16时许才回家。回到家,李某乙又去看父亲,房间的状态和上次看的一样,李某乙喊了一声没有回应,用手试试,已经没有呼吸了。李某戊几年前开始酗酒,喝完酒就殴打李桂美和他们兄妹;两年前李某戊患××,曾送医院治疗过。(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赵某与李桂美同居一年多了,就住在李桂美家中。李某戊是李桂美的丈夫,也住在同一个院子。2014年2月1日11时至17时,赵某都在门口的菜地里干活。2014年2月3日,赵某听李桂美说2月1日,李桂美用木棒打了李某戊的腿部。李某戊精神有问题,对李桂美及孩子不好,爱喝酒,酒后闹事,曾用刀划过李桂美的脸,砍断李桂美的手指,打两个孩子。(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某丙是李桂美的二哥。2014年2月2日14时许,李某丙打电话给李某乙让他开李某丙的微型车来宣威县接他们回家。2月3日17时许,他们回到茨沟村,李某乙他们回家了,李某丙和儿子去亲戚家吃饭。吃饭时,李某丙接到李桂美的电话,李桂美说李某戊死了。李某丙即带着他的两个儿子到李桂美家。李某戊和李桂美关系不好,几年前李某戊把李桂美的手指砍断了一截。(5)证人祖某证言,证实祖某是村小组副组长。李桂美与李某戊是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即李某乙和李某甲。刚开始李某戊和李桂美关系很好,后李某戊爱喝酒,两人经常打架。这两年李某戊身体不好,不怎么吵了。大概一年前,李桂美与赵某生活在一起,现在李某戊和他们都在一个院子里生活。2014年2月3日18时许,李桂美电话告诉祖某,李某乙的爹死在床上了。祖某到了后,李桂美问祖某人死了要怎么办?后办事处的熊继能告诉祖某联系派出所。接着李某乙就报警了。期间,李桂美没有说过李某戊是怎么死的。(6)证人金某、苏某证言,证实李某戊身体状况不好,天天喝酒,有××,经常打李桂美。(7)证人李某丁、董某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戊是李某丁、董边焕的亲生儿子,但他们关系不好,十多年前就和李某戊断绝关系不再往来了。6.被告人李桂美供述、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约1990年,李桂美与李某戊结婚,但没有领结婚证。二人生育了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甲。约从1994年5月起,李某戊经常打李桂美。2007年的一天,李某戊酒后用砍刀砍断了李桂美的右手食指,李桂美就与李某戊分居了,但还是住在一个院子里。2009年后,李某戊精神开始不正常,因此李桂美将其送××院治疗。约2004年,李桂美认识了赵某,2013年春节赵某就来家中和李桂美同居至今。2014年2月1日14许,在昆明市西山���团结街道办事处雨花村委会茨沟村172号家中,李桂美到老房子看养着的猪,李某戊将李桂美插在门上的家门钥匙拿走,李桂美怕李某戊进厨房拿刀伤人,就向李某戊要钥匙,李某戊说他没有拿着钥匙,并说要将拉沙的那辆东风车放火烧了。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戊拿了一根木棒朝李桂美的头打了二下。这时,女儿李某甲从楼上下来,见李桂美在与李某戊抢木棒,也过来与李桂美一起抢李某戊手中的木棒。在此过程,李某戊用木棒打了李某甲几下。李桂美、李某甲将木棒抢过来后,李桂美就拿木棒去打李某戊,刚开始是打李某戊的四肢,具体打了多少下记不清了。在李某戊转身躲李桂美的时候,可能李桂美的木棒还打了他身体侧面,李桂美还用木棒戳了李某戊的胸前一下。李某戊叫李某甲劝李桂美不要打他了,听李某甲说起李某戊将李桂美的手指砍断��李某甲挣钱医李桂美的事,李桂美更加气愤,就又拿起那根木棒打李某戊的四肢,后来木棒打断了,一截打飞了,李桂美扔掉了手中的半截木棒,转身在李某戊的房间找了一根锄头把接着打李某戊的脚,李桂美见李某戊的小腿部出血淹到了裤子上,就戳了他脚上有血的地方几下。随后,李桂美、李某甲离开了李某戊的房间。18时许,李桂美让儿子李某乙去看看李某戊,李某乙就和李某甲一起去了李某戊的房间。随后,李桂美也跟了过去。李桂美进房间后,看到李某戊已经躺在床上了,地上有血,李桂美就去拿拖把来将地上的血拖干净并洗净了拖把,就回房睡觉了。2014年2月2日10时许,李桂美到李某戊的房间看到李某戊脸色发黑,眼睛闭着,摸他双手发现双手冰凉,摇摇他感觉他的身体是僵硬的,李桂美知道李某戊死了。李桂美从李某戊房间出来就打电话给李某乙,��李某戊死了让他赶快回家。后李桂美就让李某乙开车带着他们到宣威县接其二哥李某丙。2014年2月3日下午17时许才回到家。到家后,李桂美电话将李某戊死亡的事告诉了副组长祖秀花,祖秀花告诉李桂美要报派出所,接着李某乙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警察来到就把李桂美带到了派出所。李桂美归案后对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经李桂美辨认,确认民警从现场提取的一根木棒、李某甲带领民警提取的一根木棒,均是其用来打击被害人李某戊的工具。7.住院病历复印件、李发龙证言,证实2010年7月9日,被害人李某戊在昆明市××院住院,7月26日因肝脏破裂出院治疗。2007年3月4日,被告人李桂美因右手食指中指节远端离断、右手第三指肌腱断裂住院。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桂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桂美与李某戊开始时是互殴���在李某戊已停止对李桂美侵害后,李桂美仍持木棒对李某戊持续、猛烈打击,其行为是故意伤害犯罪,不是正当防卫。李桂美上诉称其行为是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桂美是在其女儿李某甲陈述了其殴打李某戊的事实后供述的犯罪事实,不是自首。其上诉称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桂美在关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包夹控制、安全看护重点人员的工作,不具备法定立功的条件,但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李桂美上诉称其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李某戊的父母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在行使其权利,其没有明确表达对李桂美的谅解。李桂美所提被害人李某戊的父母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表达的是对李桂美的谅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桂美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其��求对其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鉴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李桂美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李桂美已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彭淑芳审判员李忠良代理审判员张赵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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