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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长青与张杰伟、曾志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长青,张杰伟,曾志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39号原告曾长青,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杰伟,男,1980年6月5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志煌,男,1976年11月25日,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长青与被告张杰伟、曾志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长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长青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