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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连兵与王建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兵,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兵,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泽州县下村镇。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泽州县下村镇。李连兵与王建军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王建军于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李连兵人民币20000元;二、王建军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李连兵人民币20000元,如果逾期未归还,李连兵要求王建军承担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建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建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连兵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的存款,经查询王建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固定的收入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建军涉及案件多、执行标的大,对欠款暂无履行能力。对其未履行的欠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66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