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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旋、王雪东与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旋,王雪东,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执字第0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旋。申请执行人王雪东。被执行人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宿豫区六盘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耿志宜,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旋、王雪东与被执行人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民初字第0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旋、王雪东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字第01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马柏华执行员  张叶凯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