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1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宇,万昌集团有限公司,赵志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陈金宇。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志龙。原告陈金宇诉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昌公司”)、赵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卫忠,被告万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叶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万昌公司下属上海第五分公司、被告赵志龙于2012年3月至5月在承建奉贤区金水苑工程时向原告购买木材和胶合板。2014年9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及还款保证书,明确结欠金额为人民币291,226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18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该款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万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其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欠条上并无公司的盖章和代表签字,不存在两被告共同承担货款的理由。针对被告万昌公司的辩称,原告补充称,其认为涉案工程是被告万昌公司承建,被告赵志龙是万昌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志龙在欠条和保证书上签名既代表公司又代表个人,且被告万昌公司已支付了部分涉案工程款。被告赵志龙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欠条及还款保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工地供货并约定结算方式。经质证,被告万昌公司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认为上面没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字,也没有写明送货地点和购买方,无法证明原告把货物送至被告万昌公司处。第二组证据:被告赵志龙与被告万昌公司下属上海第五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和工商档案材料,证明被告赵志龙系被告万昌公司下属上海第五分公司的员工,第五分公司系被告万昌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万昌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被告万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后认为,虽被告万昌公司以欠条及保证书上并未有其签字和盖章为由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结合第二组证据来看,其认可被告赵志龙与其之间就涉案工程存在的承包关系,且认可曾就赵志龙承包的工程给其他供应商支付过材料款,故上述证据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万昌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然被告万昌公司在收货后,却未能支付剩余货款,显已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万昌公司确认赵志龙承包其名下承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赵志龙与被告万昌公司的承包关系,只在其内部之间具有约束力,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加之,被告赵志龙在欠条及保证书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字并标注其身份证号码,表示其个人愿意加入该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赵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宇货款人民币291,226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8.39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艳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