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西安海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西安海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946号原告:卞某某。被告:西安海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16号1幢1单元10606室。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西安海沣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潘 勇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