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南道福与叶耀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道福,叶耀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南道福。委托代理人陈华,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天阳,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耀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道福与被告叶耀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道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道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南道福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