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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世望与徐丽君、邝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世望,徐丽君,邝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章世望。委托代理人:王庭奎、周伟红,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君。被告:邝伟平。原告章世望诉被告徐丽君、邝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被告徐丽君、邝伟平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15500元(按月利率1.5%标准从2014年5月17日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包崇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世望的委托代理人王庭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君、邝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徐丽君、邝伟平于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徐丽君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4转账700000元。同年5月17日,被告徐丽君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章世望款柒拾万元整(¥700000),款项转入徐丽君的建设银行(卡号62×××74),月利息定于1分5,于每月月初支付。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丽君、邝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章世望借款本息81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5元,减半收取5977.50元,由徐丽君、邝伟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11955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崇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倪山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