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行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正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诉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周正兰。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起诉人周正兰以大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起诉状。起诉人周正兰诉称:2015年3月9日凌晨2点,正在北京信访的起诉人在北京金利龙宾馆休息时,大丰市大中镇阜丰村村委会干部沈建中带不明身份人员闯入宾馆,将起诉人强行带回大丰。起诉人回家途中,沈建忠等人抢走起诉人的背包,内有大量现金和重要文件,起诉人当即报警,大丰市公安局未出警,也未作任何答复和处理。起诉人到家后,与丈夫一同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恐吓和殴打,期间起诉人对此报警,大丰市公安局只出警一次,来到现场后未采取任何保护起诉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警察走后,起诉人及家人人身和财产多次受到伤害,其中起诉人房屋的门被踢坏,屋内监控设备被损毁,床被砸坏,起诉人的手机被摔坏,电话线被剪断。起诉人报警,大丰市公安局却不再出警,更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村委会干部及不明身份人员限制起诉人及家人人身自由直至3月16日上午。起诉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伤害,财产也遭受巨大损失。现请求法院确认大丰市公安局未履行保护起诉人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纠纷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正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杨春平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