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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郭建波与廖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波,廖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波。被执行人廖新民。申请执行人郭建波与被执行人廖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建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新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郭建波借款3.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报告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