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小辉与费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辉,费山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二民初字第00207号(2015)二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王小辉,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费山明,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辉诉被告费山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费山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辉撤回对被告费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辉承担。审 判 长 包蕴琦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