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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谷某开设赌场罪,谷某、邢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邢某,李某甲,穆某甲,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邢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穆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邢某、李某甲、柳某、穆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邢某、李某甲、柳某、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谷某帮助徐某(已判刑)联系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斋朗路潘某家的砖厂为赌博场地,徐某与穆某乙(已判刑)在该砖厂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召集多人以猜宝形式赌博。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甲、史某、艾某甲、艾某乙等人分别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张某、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各自出宝,尹某为出宝人员看堆。徐某、穆某乙与出宝人员约定:出宝人赢钱开设赌场的人不抽头,押宝的人赢钱超过1000元,抽头5%。抽头钱由徐某等人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被告人邢某为盛某甲提供赌博资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为盛某甲提供赌博资金三万元。被告人谷某为盛某甲提供赌博资金六万元,为李某乙提供赌博资金一万元。被告人柳某为盛某乙提供赌博资金二万元。二、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穆某乙、徐某在定远县定城镇前汪生产队崔某(已判决)家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以猜宝形式聚众赌博。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史某、艾某甲、艾某乙、刘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张某、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各自出宝,尹某为出宝人员看堆。赌场内规定,出宝人赢钱开设赌场的人不抽头,押宝的人赢钱超过1000元,抽头5%。抽头钱由徐某等人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被告人邢某为杨某乙提供赌博资金三万元、为柳某提供赌博资金三万元。被告人穆某甲为徐某、穆某乙提供赌博资金一万二千元。三、2012年期间,穆某乙、徐某在定远县定城镇斋朗路小竹林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召集众人以猜宝形式赌博。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史某、艾某甲、艾某乙、刘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张某、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各自出宝,尹某为出宝人员看堆。徐某安排车辆让邹某接送赌客。赌场内规定,出宝人赢钱开设赌场的人不抽头,押宝的人赢钱超过1000元,抽头5%。抽头钱由徐某等人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被告人李某甲为饶某提供赌博资金一万七千元。案发后,被告人柳某、邢某、穆某甲、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谷某、柳某、邢某、穆某甲、李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柳某、邢某、穆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缴款收据等书证,证人徐某、穆某乙、潘某、崔某、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甲、史某、艾某甲、艾某乙、刘某甲、张某、盛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乙、尹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邢某、李某甲、柳某、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谷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邢某、穆某甲、李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谷某、邢某、李某甲、柳某、穆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柳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穆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对被告人谷某、邢某、李某甲、柳某、穆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斌代理审判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