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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易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萍刑一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在二审期间以对原审判决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撤回上诉。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竣审 判 员  袁绍萍代理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