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盈初与贺国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盈初,贺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李盈初。被申请人贺国建。申请人李盈初因与被申请人贺国建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贺国建因投资开发靖州万隆水都房地产项目而资金短缺,截至2015年,共向申请人李盈初累计借款759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5%,利息按季度结算支付,另2014年12月11日,申请人李盈初受让申翠英对贺国建拥有的65万元的债权,现申请人李盈初累计对贺国建拥有824万元的合法债权。现被申请人已经违反约定,拒付借款利息,且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贺国建对外尚欠有其它巨额债务,其无能力按期偿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国建价值9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李盈初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盈初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国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