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王某。被告顾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书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已成家,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并打骂原告,有了孩子后,被告仍是我行我素,游手好闲,因此双方曾已离婚,后于2013年6月24日又复婚,被告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给其机会,被告不但不改,还变本加厉,让原告彻底绝望,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起诉离婚,婚生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经人介绍于1988年农历腊月初九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年××月初三生长女顾某甲(已结婚),200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生次女顾某乙,2005年2月1日补办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八月十六生长子顾某丙,现两个子女跟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因此,原告曾离婚,2013年6月24日又复婚,2014年农历二月份,两人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结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几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虽然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情,为了整个家庭和孩子的利益着想,互谅互让,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王某之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之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