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钰烔自然医学健康产业示范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市政园林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钰烔自然医学××产业示范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市政园林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安徽钰烔自然医学××产业示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盛锦英,经理。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市政园林局,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钰烔自然医学××产业示范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市政园林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钰烔自然医学××产业示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钰烔自然医学××产业示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0元,由原告安徽钰烔自然医学××产业示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