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西马金瑞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西马金瑞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21-1号原告:武汉西马金瑞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S2-7。法定代表人:李显平,总经理。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15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武汉西马金瑞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上诉费8877元及一审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387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