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陈振玲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来、田军,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因不慎遗失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1400051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4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收款人连云港穗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壹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找到了该票据,2015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