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传明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264-1号原告:刘传明。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名仕港小区沿街(七天连锁酒店)六楼。法定代表人:王领邦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众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南陈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长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吉民审 判 员 贾向民人民陪审员 魏金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