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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7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秦桂香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香,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50-3号申请执行人秦桂香,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健,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蒙执字第7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位于蒙阴县野店镇XXX的山林一处(林权证号:XXXX),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位于蒙阴县野店镇XXX的山林一处(林权证号: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