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7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秦桂香与王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桂香,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750-3号申请执行人秦桂香,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健,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蒙执字第75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位于蒙阴县野店镇XXX的山林一处(林权证号:XXXX),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健所有的位于蒙阴县野店镇XXX的山林一处(林权证号: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