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云英与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云英,张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583号原告丁云英,居民。被告张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云英诉被告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云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原告丁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洁 关注公众号“”